黑龙江省司法厅于1980年恢复组建,2018年完成了与原省政府法制办、原省戒毒管理局的“物理整合”。是省政府的组成部门,正厅级单位。重新组建后的黑龙江省司法厅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政治部主任(副厅长级)1名;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7名,内设机构26个。承担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确立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四方面职能。
中共黑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接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省司法厅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省委依法治省办相关工作,接受省委依法治省办的统筹协调。
黑龙江省司法厅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省委关于全面依法治省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省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査工作。承办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承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四)参与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工作。承办省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市(地)、各部门实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省政府规章清理、编纂有关工作,组织翻译、审定省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负责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责任。指导、监督省政府各部门、市(地)、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向省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七)负责全省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九)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二)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组织人事、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市(地)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管理省监狱管理局。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