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0日,黑龙江省司法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投诉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制定意义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制定出台《规定》,进一步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投诉处理工作,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定》的制定依据
《规定》的制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规定》的主要特点
(一)落实司法部工作要求的需要。近年来,司法部陆续下发文件,对投诉受理、调查、惩戒、反馈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之间工作衔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贯彻落实司法部文件精神,需要做出更为具体、细化、明确的规定,以统一全省各地律师行业投诉处理工作。
(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效衔接的需要。
开展投诉案件调查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要求与行政处罚法保持一致,经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
(三)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职的需要。《规定》对投诉案件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规范,对受理、调查处理等环节明确了具体要求和办理时限,有利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规范执法,提升行政效能。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设五章共二十三条,分别是总则、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在投诉受理的管辖、提交投诉材料的要求、受理和不予受理投诉的情形、调查处理的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五、投诉人应当向哪个部门投诉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首次投诉,原则上向律师协会提出。对律师协会调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投诉人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向被投诉人的执业机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即各县(区)级司法部门依法办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
六、投诉人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投诉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理由;
(四)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证据材料。
七、哪些投诉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受理范围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投诉事项与执业行为无关的;
(三)匿名投诉或者投诉材料没有载明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无法调查核实情况的;
(四)投诉已经其他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受理的;
(五)投诉已经依法处理终结,投诉人在没有新的事实、理由、证据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点击进入原文件:https://sft.hlj.gov.cn/sft/c103807/202503/c00_3182041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