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司法局:
现将《黑龙江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投诉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25年1月10日
黑龙江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投诉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人对本省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本省律师、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尊重事实、依法处理的原则,坚持惩戒警示与教育疏导相结合。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被投诉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合法权利。
第二章投诉受理
第五条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首次投诉,原则上向律师协会提出。对律师协会调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条投诉人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向被投诉人的执业机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被投诉人在执业机构所在地外违法违规执业的,由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办理,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被投诉人在原执业机构所在地执业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现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被投诉人在违法违规行为调查期间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已经受理的司法行政部门继续办理,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第七条投诉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投诉,书面提出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书面提出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当面提交的方式提交投诉书。口头提出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相关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内容,并由投诉人签名捺印。
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投诉材料,应当载明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名称,请求、相关事实、理由、联系方式等,并在书面投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同时提供投诉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投诉人应当对投诉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
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和审查,作出受理、移送、转办、不予受理的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无法告知的除外。
投诉内容不明或者材料不齐全,需要投诉人补正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投诉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内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投诉。
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属于其他司法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转送有权办理部门。
第九条投诉符合下列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一)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二)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理由;
(四)有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第十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投诉事项与执业行为无关;
(三)匿名投诉或者投诉材料没有载明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无法调查核实情况的;
(四)投诉已经其他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受理的;
(五)投诉已经依法处理终结,投诉人在没有新的事实、理由、证据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但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执业。
被投诉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转移、隐匿、毁损、涂改、伪造有关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是律师的,其所在的执业机构应当积极协助调查。
司法行政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受理投诉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协助调查,但已办理过投诉的律师协会除外。
委托部门应当向受委托部门或者律师协会出具书面委托函。
第十三条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人员在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被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调查事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经调查,投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受理条件,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撤回投诉的,可以终止投诉处理工作,并将终止决定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司法行政部门发现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继续调查。
第十六条调查终结后,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被投诉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但涉嫌违反律师行业规范的,移送律师协会办理;
(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予处理;
(四)被投诉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党员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涉嫌违反党规党纪的,应当同时通报其所在的党组织。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延长期限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是律师的,同时告知其所在的执业机构。
对已办结的投诉案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案卷材料装订成册,实行一案一档保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现处理不及时、违法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对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转办的投诉,办理部门应当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查处情况。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受理的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对投诉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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