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
《黑龙江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经2025年第3次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25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黑龙江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刑罚,规范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有效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司规〔2021〕3号)、《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司法部令第8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计分考核罪犯是监狱按照管理和改造要求,以日常计分为基础、等级评定为结果,评价罪犯日常表现的重要工作,是监狱衡量罪犯改造质量的基本尺度,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基本手段。
第三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
第四条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实行分监区、监区、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下同)三级考核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把关,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五条计分考核自罪犯入监之日起实施,日常计分满600分为一个考核周期,等级评定在一个考核周期结束次月进行。
第六条监狱应当根据计分考核结果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或者不予奖励,并将计分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谁考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监狱人民警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质量终身负责。
监管改造部分的考核由监狱狱政管理、生活卫生、狱内侦查部门按职能分别负责;教育和文化改造部分的考核由监狱教育改造部门负责;劳动改造部分的考核由监狱劳动管理部门负责。
省司法厅负责指导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监狱管理局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九条监狱成立计分考核工作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监管改造工作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狱政管理、刑罚执行、狱内侦查、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研究。相关具体工作及权限如下:
(一)罪犯专项加分的审批;
(二)罪犯月考核的审批;
(三)单次5分以上加分和10分以上扣分的审批;
(四)罪犯等级评定结果审批,积极等级的比例设置,给
予表扬、物质奖励、不予奖励并批评教育及取消考核积分、取消奖励等审批;
(五)罪犯奖励的审核;
(六)对罪犯提出的对考核分和等级评定结果复查意见的
异议进行复核;
(七)检查、监督监狱计分考核工作;
(八)其他重大计分考核事项的研究及审批工作。
第十条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科,分管监管改造工作副监狱长兼任主任,狱政管理科科长兼任副主任,并配备2名专职人员,主要负责承担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其具体工作如下:
(一)对监区报送的月计分考核材料进行审核;
(二)罪犯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审批和备案;
(三)罪犯专项加分的审核;
(四)单次5分以上加分和10分以上扣分的审核;
(五)罪犯等级评定结果审核,给予表扬、物质奖励、不予奖励并批评教育及取消考核积分、取消奖励等审核;
(六)罪犯奖励的复核;
(七)罪犯计分考核台账管理;
(八)监督、指导监区、分监区的计分考核工作;
(九)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交办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监区成立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监区分管改造工作的副监区长为副组长,监区其他领导及监区干事为成员,指定专职民警负责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监区罪犯计分考核结果的审核,对加分、扣分、处罚进行审核或审批,对罪犯的奖励进行初核,研究罪犯等级评定意见,将等级评定及考核分兑现表扬、物质奖励、不予奖励和取消考核积分、取消奖励等意见,及时报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每周评议罪犯的改造表现和考核情况,每月召开计分考核会议,对本月计分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审定罪犯的考核积分。除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考核结果要及时在监区内公示。并于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向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报送本监区罪犯上月计分考核情况。
第十二条分监区成立计分考核工作考评组,由分监区长任组长,分监区全体监狱人民警察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具体实施。
分监区计分考核工作考评组具体负责罪犯日常考核工作,审议评定考核民警对罪犯加分、扣分及奖励、处罚建议,向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上报周评议及月考核意见,研究提出罪犯等级评定等建议,罪犯计分考核台账登记和保存,应做到日清、周核、月结。
分监区监狱人民警察每日记载罪犯的改造表现及加分、扣分情况,并于次日报分监区计分考核工作考评组。
第十三条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应于次月的第10个工作日前完成罪犯计分考核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监狱成立罪犯劳动能力鉴定小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劳动管理工作副监狱长和分管监管改造工作副监狱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劳动管理科、狱政管理科、刑罚执行科、狱内侦查科、教育改造科、生活卫生科、医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监狱医院2名有资质的医生组成,负责对申报鉴定劳动能力的罪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每年对被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进行复核。罪犯调转监狱的,由调入监狱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监狱成立劳动定额审批小组,组长由监狱负责劳动管理工作副监狱长担任,负责监狱罪犯劳动定额、罪犯无劳动定额岗位分类等工作的审批。
第三章日常计分内容和方法
第十六条日常计分是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的定量评价,由基础分值、日常加扣分和专项加分三个部分组成,依据计分的内容和标准,对达到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达不到标准或者违反规定的在基础分基础上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符合专项加分情形的给予专项加分,计分总和为罪犯当月考核分。
第十七条日常计分内容分为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三个部分,每月基础总分为100分,其中:监管改造基础分35分、教育和文化改造基础分35分、劳动改造基础分30分。有加扣分情形的,按照标准加扣分,每月各部分日常加分分值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50%。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的分数不得相互替补。罪犯的考核分可以记负分。
第十八条罪犯监管改造表现达到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基础分35分:
(一)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
(二)服从监狱人民警察管理,如实汇报改造情况;
(三)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改造态度端正;
(四)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卫生,讲究个人卫生和文明礼貌;
(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养成节约用水、节约粮食等良好习惯;
(六)其他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形。
第十九条罪犯教育和文化改造表现达到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基础分35分:
(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认识犯罪危害;
(三)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四)参加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
(五)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
(六)参加监狱组织的亲情帮教、警示教育等社会化活动;
(七)参加文体活动,树立积极改造心态;
(八)其他积极接受教育和文化改造的情形。
第二十条罪犯劳动改造表现达到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基础分30分:
(一)接受劳动教育,掌握劳动技能,自觉树立正确劳动观念;
(二)服从劳动岗位分配,按时参加劳动;
(三)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
(四)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
(五)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节约原材料;
(六)其他积极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且尚不足以认定为立功、重大立功的,应当给予专项加分:
(一)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的;
(二)及时报告或者当场制止罪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检举、揭发、制止罪犯自伤自残、自杀或者预谋脱逃、行凶等行为的;
(四)检举、揭发罪犯私藏或者使用违禁品的;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重大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处置安全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七)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劳动生产技术成绩突出的;
(八)省监狱管理局认定具有其他突出改造行为的。
罪犯每年度专项加分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分,单次加分不得超过100分,有上述第一至五项情形的不受年度加分总量限制。
第二十二条罪犯投入监狱执行刑罚,入监集训教育期间不给予基础分,但有加扣分情形的应当如实记录,相应分值计入第一个考核周期。监狱应当根据看守所提供的鉴定,将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按照“优秀”“良好”“合格”“较差”的标准纳入入监集训教育期间的加分、扣分,所得分数计入第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三条入监集训教育结束后分配至指定监狱次日起给予计分考核基础分。集训教育考核周期自罪犯入监之日起,经考核连续2个月以上,考核结果为非负分的视为合格,集训教育考核不合格的,集训期延长1个月(看守所获得分数不参与入监集训教育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入监集训教育分配时未满集训考核周期的,在分配至指定监狱后继续进行集训教育考核,期间可以参加劳动改造,学习习艺技能,待集训教育考核期满合格后,按照本细则进行计分考核。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罪犯应当从严计分,严格限制加分项目,严格控制加分总量:
(一)职务犯罪罪犯;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
(三)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
(五)恐怖活动犯罪罪犯;
(六)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
(七)累犯;
(八)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严的罪犯。
上述罪犯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三个部分考核分,每月各部分日常加分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30%(专项加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罪犯获得单项表扬、立功及重大立功,需经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核后,报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立功需报省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审查,由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第二十七条罪犯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分别扣减考核分100分、200分、400分,扣减后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受到禁闭处罚的,禁闭期间考核基础分记0分,自禁闭结束次日起继续考核。罪犯在严管教育期间,只考核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表现,劳动改造部分记0分。
第二十八条对65周岁以上老年罪犯、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等经监狱罪犯劳动能力鉴定小组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处于接受出监教育期间的罪犯不考核劳动改造表现,每月基础分为100分,其中监管改造基础分50分,教育和文化改造基础分50分。
第二十九条老、病、残未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监区应适当安排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的,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不参加劳动的,劳动改造分记0分;监区未组织罪犯参加劳动的,劳动基础分为0分,不影响本考核周期内的等级评定。
第三十条对有劳动能力但因住院治疗和康复等无法参加劳动的罪犯,住院治疗和康复期间的劳动改造分记0分。但罪犯因舍己救人或者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等情况受伤无法参加劳动的,监狱应当按照其受伤前3个月的劳动改造平均分给予劳动改造分,受伤之前考核不满3个月的按照日平均分计算。
第三十一条在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罪犯,由局中心医院出具考核建议,原监狱负责考核;在监狱医院住院治疗的,由监狱医院出具考核建议,由原监区负责考核;在社会医院住院治疗的,由罪犯原监区进行考核。负责出具考核建议的单位,应于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完成罪犯上月住院治疗期间的考核建议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因不可抗力等被暂停劳动的罪犯,监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其暂停劳动前3个月的劳动改造平均分给予劳动改造分,劳动暂停之前考核不满3个月的按照日平均分计算。
第三十三条罪犯劳动定额的确定,由监区研究提出,报监狱劳动管理科及负责企业生产工作部门审核,由劳动定额审批小组研究审批。
第三十四条日常劳动定额完成情况考核,采取罪犯劳动绩效考核的形式进行。各监区设定罪犯劳动绩效考核板,每日填写,做到公开、公正。每月劳动绩效考核汇总表,作为劳动定额完成及加扣分依据。汇总表需分监区长、生产副监区长、监区长及罪犯本人签字。
第三十五条从事辅助生产岗位、事务性劳动岗位、勤杂岗位作业的无劳动定额罪犯,可视劳动工种、技术含量、难易程度、劳动强度、劳动时间等情况实行分级考核。一级岗位占所有无劳动定额岗位数的比例不高于20%,二级岗位占所有无劳动定额岗位数的比例不高于30%,其他无劳动定额岗位为三级岗位。对以上三级岗位审批工作由劳动定额审批小组研究审批。
第三十六条监狱要完善罪犯劳动岗位分类管理制度,合理进行罪犯劳动岗位分类。生产监区罪犯劳动岗位分类调整变动,需报劳动定额审批小组审批。
第四章考核程序及规则
第三十七条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分监区计分考核工作考评组研究计分考核事项时,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后通过,并由全体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日常计分考核按月进行,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汇总”制度。
第三十九条罪犯月计分考核评比周期为每月的1日至月末的最后1日,当月加扣分,除需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或复核的加分等情况外,不得计入下月计分周期。考核期不足月的罪犯按日计算,按照每天监管改造1.1分、教育和文化改造1.1分、劳动改造1分的标准考核基础分;对只考核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的罪犯按照每天监管改造1.6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每天1.6分的标准考核基础分,达到标准的当天计满分,有加扣分情形的,按照标准加扣分。
第四十条对罪犯加分、扣分,分监区民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提出建议,经计分考核工作考评组研究后,报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对罪犯违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且单次适用分值2分以下的扣分,分监区民警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并报计分考核工作考评组和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备案。
对单次适用分值5分以上的加分、10分以上的扣分和专项加分,由分监区计分考核工作考评组填写加扣分审批表,经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审核,报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
第四十一条罪犯同一情形符合多项加分、扣分情形的,应当按照最高分值给予加分、扣分,不得重复加分、扣分。
第四十二条罪犯通过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考核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取消该项得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扣分或者处罚。
第四十三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判决生效或者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自判决生效或者收监之日起继续考核。
第四十四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暂停计分考核,自收监之日起继续计分考核,原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有效。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自收监之日起继续考核。
第四十五条罪犯在假释期间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
第四十六条罪犯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侦查期间暂停计分考核。经查证有犯罪行为的,侦查期间的考核基础分记0分;经查证无犯罪行为的,按照罪犯立案前3个月考核平均分并结合侦查期间的表现计算其侦查期间的考核分;立案前考核不满3个月的按照日平均分计算。罪犯因涉嫌违规违纪被隔离调查的,参照执行。
第四十七条罪犯因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被解回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构成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但罪犯主动交代漏罪、人民检察院因人民法院量刑不当提出抗诉或者因入监前未结案件被解回的,保留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收监之日起继续考核。
办案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经再审改判为较轻刑罚或者因作证等原因被办案机关解回的,保留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并按照解回前3个月考核平均分计算其解回期间的考核分;解回前考核不满3个月的按照日平均分计算,自收监之日起继续考核。
第四十八条除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罪犯加分、扣分、每月得分和等级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九条罪犯对加分、扣分、每月得分和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监区(分监区)民警作出决定或者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本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本人签名、按捺手印予以确认。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并抄报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
罪犯对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应当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及时抄送人民检察院。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的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
第五十条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依法提出申诉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
第五十一条罪犯转押的,转出监狱应当同时将计分考核相关材料移交收押监狱,由收押监狱继续计分考核。
第五章等级评定
第五十二条等级评定是监狱在日常计分基础上对罪犯一个考核周期内改造表现的综合评价,分为积极、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积极等级的比例由计分考核工作组确定,不得超过监狱本期参加等级评定罪犯总人数的15%。
第五十三条罪犯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积极等级:
(一)因违规违纪行为单次被扣10分以上的;
(二)任何一部分单月考核得分低于其基础分的;
(三)上一个考核周期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
(四)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
财产性判项的;
(五)任何一个月因违纪行为被扣分三次以上的;
(六)省监狱管理局明确不得评为积极等级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罪犯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不合格等级:
(一)有违背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制度言行的;
(二)有危害民族团结或者国家统一言行的;
(三)有歪曲、抹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言行的;
(四)有鼓吹暴力恐怖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思想言行的;
(五)宣传、习练法轮功等邪教的;
(六)以辱骂、威胁、自伤自残等方式对抗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经警告无效的;
(七)受到两次以上严管教育的;
(八)受到两次以上警告或者记过处罚的;
(九)受到禁闭处罚的;
(十)有三次以上单月考核分低于60分的;
(十一)省监狱管理局明确应当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对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所列罪犯,在积极等级评定上应当从严掌握,积极等级的比例不得超过监狱本期参加等级评定罪犯被评为积极等级人数的40%。
第六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五十六条一个考核周期结束,计分考核工作考评组、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应当根据计分考核结果,按照以下原则报计分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审核,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
(一)被评为积极等级的,给予表扬,可以同时给予物质奖励;
(二)被评为合格且每月考核分均不低于基础分的,给予表扬;
(三)被评为合格等级但有任何一个月考核分低于基础分的,给予物质奖励;
(四)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不予奖励并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一个考核周期结束,从考核积分中扣除600分,剩余考核积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五十七条监狱决定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不予奖励或者取消考核积分和奖励的,应当及时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同时应当将审批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八条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除给予罪犯奖励或者不予奖励外,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活动范围、会见通信、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的处遇。
第五十九条监狱对罪犯的计分考核结果和相应表扬决定及相关证据材料,在依法提请减刑、假释时提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条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其在此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计分考核结果、相应表扬及奖励清零。罪犯被提请减刑、假释,未被裁定的,其计分考核结果、相应表扬及奖励继续有效。
第七章考核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监狱人民警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
(二)打招呼说情或者施加压力,干预计分考核的;
(三)超越职责范围或者未经集体研究决定,为罪犯计分
考核的;
(四)隐匿或者销毁罪犯检举揭发、异议材料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计分考核台账或者资料遗失、损毁的;
(六)故意延迟登记、错误记录或者篡改计分考核台账或
者资料的;
(七)违反计分考核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计分
考核事项的;
(八)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事项的;
(九)借集体研究之名违规办理罪犯计分考核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监区(分监区)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会议,总结计分考核工作,评价民警工作,规范和改进工作行为,会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监狱(监区)。
第六十三条监狱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检查,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会议,听取计分考核工作组工作汇报,总结和改进计分考核工作。会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省监狱管理局。遇有重大或者共性问题,应当分析研判、提出意见建议,向省监狱管理局请示或者报告。
第六十四条省监狱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抽查检查,督促整改问题隐患。
第六十五条省监狱管理局每年至少向省司法厅进行一次专题汇报,重大工作情况应当及时向省司法厅请示或者报告。
第六十六条全省监狱系统各级党组织应当将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七条监狱应当定期向人民检察院通报计分考核罪犯制度规定及工作开展情况,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会议,听取意见建议。
第六十八条监狱对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有违法违规情形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的,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对纠正意见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并将纠正结果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对纠正意见有异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或者理由。
第六十九条监狱纪检部门应当在监狱会见室和监区设置举报信箱,及时受理罪犯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反映的计分考核问题。
第七十条监狱应当根据狱务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计分考核内容和工作程序,向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公开罪犯考核情况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监狱应当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召开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代表会等形式,通报计分考核工作,听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监狱应当注重发挥罪犯互相教育、互相监督作用,通过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掌握情况,听取意见反映。
第七十一条监狱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固定保全计分考核罪犯的各类台账资料,确保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全程留痕,防止篡改、丢失或者损毁,做到专人专管、专档备查。
第七十二条全省监狱系统应当依法保障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的正当履职行为,对受到恶意举报、污蔑、诽谤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调查澄清,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工作实绩突出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监狱管理局要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工作人员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五条狱内侦查工作中涉及的罪犯其他加分项目,以省监狱管理局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中涉及罪犯计分考核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七十七条本细则自2025年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黑龙江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黑司规〔2021〕2号)同时废止。
点击进入解读文件:https://sft.hlj.gov.cn/sft/c103809/202503/c00_3182041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