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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崔永洪厅长答记者问

日期:2022-03-22 08:58 来源:宋吉勇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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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日报记者:请介绍一下人民监督员制度

  答: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检察权实行监督的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形式。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本届273名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已届满。经与省人民检察院协商,黑龙江省司法厅将面向全省广大人民群众,换届选任220名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公告于今日(3月22日)在黑龙江省司法厅官网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龙剑网发布。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人民监督员通过特定程序选任,代表人民群众,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对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听取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出现违法和不当行为,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实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司法行政制度的重要举措。

  人民监督员制度于2003年创设,实践证明,这是一项符合中国国情和司法检察工作实际,深深植根于鲜活司法检察实践,具有顽强生命力的重要制度;是真正体现党的全面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制度;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证人民直接参与和监督司法的重要制度。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规定: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办案活动。我省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省人民检察院和农垦、林区、哈铁分院及所辖基层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这次换届选任的220名人民监督员,都是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黑龙江日报记者:请介绍一下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沿革情况。

  答: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为贯彻实施宪法规定,经党中央批准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启动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这项制度创建以后,对保障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力,从2014年起,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和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职责。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于2016年7月联合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发生重大调整,人民监督员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征求司法部意见的基础上,于2019年8月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方式、程序、层级等进行调整,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听证、巡回检察、案件质量评查等10种参与监督方式。2020年以来,中共中央印发的有关规定、意见中,都对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修订、印发了新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同步修改为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并完善了监督层级等内容。

  黑龙江日报记者:请介绍一下我省执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简要情况

  答:2004年,作为全国首批试点省份,我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做了大量的开创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省于2016年启动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省司法厅会同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黑龙江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认真总结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监督程序试点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对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同时,配套出台了黑龙江省人民监督员工作信息通报反馈、培训、工作保障、宣誓等四个制度,考核、奖惩等两个办法和一个工作职责,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具体措施,共同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康发展。截至2021年年底,全省在任人民监督员共1284名。根据检察机关的工作需要,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已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了5073人次,参加了2888件次监督活动,有力推动了检务公开,促进了司法民主,不断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广泛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关心、支持人民监督员工作,积极参与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也希望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多多给予支持,谢谢大家!

  法治日报记者:从全国来看,我省也是较早开始施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省份,人民监督员工作现在已经步入正轨,并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那么下一步我省将如何加强对人民监督员队伍的管理,保证每一名人民监督员能够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进一步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健康发展?

  答:为了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依法依规行使监督权,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人民监督员管理工作。

  第一,在全省范围内推进新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落实落地。我们将加强对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干部进行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修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背景、意义、内涵和实质,促进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积极做好对人民监督员的初任培训、任期培训,使广大人民监督员尽快熟悉新任务和新要求,尽快将新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

  第二,积极与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我省人民监督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促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第三,充分运用工作制度来约束人民监督员队伍,认真贯彻执行我省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四项制度、两个办法、一个职责等各项制度规范,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台账,定期对人民监督员进行考核,对于在履职中有显著成绩的人民监督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如发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规定应免除资格的情形,将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通知有关部门,通报人民检察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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