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患者胡某(海员)因反复“肾结石”病史四余年。出海期间因双肾积水,左输尿管结石,于日本行双侧留置输尿管支架管临时处置。为求彻底治疗回国,于2024年2月22日入院治疗,3月1日行“右侧输尿管软镜检查,左侧输尿管软镜碎石、输尿管支架管置入术”,3月8日患者自述右侧腰痛明显,肉眼血尿,检查右肾内肾周积液、血肿,抗炎对症治疗休养。2024年4月16日患者因“输尿管结石术后45天,左侧腰腹部疼痛8天”入院,诊断:肾积水伴输尿管结石,肾周积液,肾结石,肾盂积水,肾功能检查的异常结果,高尿酸血症。急诊行经尿道输尿管/肾盂气压弹道碎石术。2024年4月23日出院。据此,患方找到医方,患方认为患者右肾血肿、积液是医方第一次手术取支架导致,左肾出现一系列后果是医方误诊导致,虽然经过治疗有所好转,但身体遭受伤害,长时间无法工作,要求医方给予赔偿15万元。医方认为患者系结石体质,取支架和碎石手术符合诊疗规范,患方要求赔偿数额较高且没有依据。
2024年7月9日,胡某到医院拉条幅,被分局带至市信访局,相关部门及调解中心主任参与接访,但因胡某坚持15万元的赔偿请求,院方坚持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胡某声称要以暴力手段维权并自行离开。7月10日,胡某到市委市政府门前拉条幅,被特警带至市信访局,经协商,医院和胡某同意调解,胡某要求调解中心主任亲自办理此案。
【调解过程】
中心接到申请后,调解中心主任第一时间约谈双方,明确双方意见,患方表示术后没几天就出现腰痛,肉眼血尿,通过检查是右肾血肿、积液,这期间也多次联系医方,医方一直告知消炎静养,右肾通过治疗稍见好转,左肾就又出现了问题,再晚一点就肾衰竭、尿毒症了,如果不是患者坚持医方还告知在家静养,医方极其不负责任,因为此次纠纷患者已经两个多月不能上班了,每个月工资3万元,主张15万元都是患者实际产生的损失。医方认为就算患者主张的15万元都是实际产生的损失,但医方也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在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医方仅同意赔付医疗费用,其他费用不予赔偿。双方各执其词,互不相让。
了解双方的情况后,主任建议双方通过鉴定明确医方责任,这样患方可以合理主张自己的诉求,医方也不用感到自己“冤枉”。但患方坚持不同意鉴定,认为鉴定时间太长,因为纠纷患者已经两个多月不能上班了,如果鉴定的话不知道还需要耽误多少时间,同意在协商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诉求,但不能降太多。鉴于患方的意见,医方提出如果不鉴定的情况下,医方最多按照50%责任承担,按照患者的实际住院天数进行计算,医方最多赔偿3万元。该数额较患方主张的有较大差距,主任从法理、情理等多方面为双方进行分析说明,建议双方回去好好考虑一下,同时要求双方提交相关材料。
双方材料提交齐全后,主任发现患者从第一次出院直至第二次入院前,一直因为右肾情况就医,第二次出院后10天左右患者石头才基本排出,这期间患者确实无法工作,医方前期按照患者实际住院时间进行计算误工时间存在不合理情况,且患者实际工作是国际航运海员,根据患者提交的银行流水,每月实际收入确实是3万元左右,如果根据患者实际误工时间及运输业相关行业标准进行计算,全额赔付数额在6万元左右。针对这一情况,主任进一步沟通医方,请求卫健委给予协调,最终医方同意责任比例80%。
因为患者身体情况主任驱车70多公里到患者家里面谈,最后患者愿意降低诉求至6万元,至此,双方数额相差一万元左右。7月23日主任再次组织双方坐到调解室,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书,同时签订《附条件息访协议书》,承诺不再因此案到任何部门信访。
【调解结果】
医方一次性、终结性赔偿患方人民币肆万玖仟陆佰贰拾叁元陆角捌分(小写¥49623.68元),扣除医方前期垫付的医疗费7716.04元,此次实际给付人民币肆万壹仟玖佰零柒元陆角肆分(小写¥41907.64元),双方就此息争,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医方、患方各有责任的医疗纠纷。市医调委在化解这场纠纷过程中,采取了以下几点做法:一是依法调解,公平调解。调解员以客观公正、严格依法调解的工作程序和热情服务的态度赢得医患双方的充分信赖,信赖关系的确立,是顺利开展调解工作的基础;二是多方协调,卫健委给予协助调解,以事实情况的知晓化解医患双方在案件上的分歧和误解;三是换位思考、急人所急。调解员针对本案中患者职业的特殊情况,为患者生活中的处境尽心尽力,实现了法律和人道主义的双重胜利。
在整个医患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发挥熟悉专业法律和擅长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坚持人性化处理。给调解工作创造了一个充分缓和与信任的环境,这对该案的圆满处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调解员遵循“情、理、法”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劝解,最终使得纠纷能及时圆满地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