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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大庆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例

日期:2024-07-05 16:1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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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2日,马某与大庆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工种为“操作手”。2023年9月12日,马某在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清泉乡新民堡村工地施工现场操作吊管机时发生设备溜车,造成马某下肢被碾伤,经治疗马某双下肢被截肢。2024年3月6日,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马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2024年4月25日,大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大劳伤鉴【2024】xxxx号《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三级伤残,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可配置小腿假肢硅胶套胶套及锁具、组件式助力型小腿假肢、大腿假肢硅胶套胶套及锁具、组件式助力型大腿假支、手杖、普通型轮椅。”

马某在大庆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工资为12000元/月,大庆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为马某交纳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3858元/月。为妥善解决马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问题,双方就此次工伤事故的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大庆市人民调解中心介入此起劳动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与案件中的马某和大庆某劳务包有限公司进行详细沟通,并细致了解马某工作期间发生事故的全过程。考虑到马某因伤截肢,不便出行,调解员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等方式与马某交谈,并充当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桥梁”,及时耐心的转达双方的意见和诉求。马某认为其实际工资收入为12000元,而在大庆兴联劳务公司给其的工资基数为3858元,与其实际收入有差额,导致其工伤待遇降低210万余元。而大庆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则认为马某到单位工作不足3个月,第一个月和第三个月均不是满勤,不应只依据第2个月工资发放情况认定工资标准,单位已经为马某交纳了工伤保险,其损失应该通过工伤保险进行赔偿,另马某治疗过程中,单位代为支付医疗费用28万余元,马某应该返还。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问题产生较大分歧。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调解员认为关于马某的工资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认定是调解这起纠纷的关键。调解员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到相关部门咨询后,引导双方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调解。马某发生事故后,公司没有逃避责任,住院期间工作所在地单位“个人”因马某经济困难所帮助垫付费用28万元,单位主张在赔偿数额中抵扣,马某欣然同意。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就当前情况共同商议,通过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大庆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马某医疗费、欠付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差额、2023年9月12日至马某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期间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共计160万元。马某发生工伤住院期间工作所在地单位“个人”因马某经济困难所帮助垫付费用28万元,扣减上述费用后大庆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向马某支付剩余款项132万元。大庆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其存续期间继续为马某缴纳工伤保险,保险费用由马某自行承担。双方就此息争,承诺不在任何场合和平台发表对对方有负面影响的言论。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从释法说理入手,向双方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得到了双方当事人充分认可。同时,调解员注重调查,与多个部门配合调解,解决各种问题,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圆满化解此起劳动纠纷。因马某伤情严重,在今后的生活中会有极重的精神负担和经济损失,再多的钱也无法恢复马某原有的健康状况;同时也要考虑到大庆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马某受伤后积极配合,垫付医疗费等行为。调解过程中法理人情并用,对受伤的一方当事人给予充分照顾,使受害方及时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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