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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刘甲与刘乙等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日期:2024-06-05 16:09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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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简介】

2024年4月22日一大早调解员刚刚到单位,远远就看到单位门口围了四五个人,还在不断地争吵中。经了解,这些人是富锦市某镇某村的村民,吵得最凶的女士叫刘甲,争吵的原因是其父亲去世多年,辛某辛某也快到80岁了,身边需要有人常年照顾。因为辛某有30亩承包田和三间大瓦房,现在土地值钱,大瓦房也漂亮,所以儿女们都争抢着赡养辛某。经调解员调解,最终妥善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

据了解,辛某膝下有四个子女,大女儿刘甲、大儿子刘乙、二儿子刘丙、二女儿刘丁。刘甲表示辛某由她赡养最合适,其他兄妹都年轻,没有耐心,而且平时也很忙,没有时间照顾老人;刘乙表示自己是大儿子,赡养老人跟女儿没有关系,理应由长子负责。姊妹四人各说各的理由互不相让,双方争吵越来越凶。

为了避免场面失控,富锦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马上开会,临时组建一个调解小组,对姊妹四个耐心地劝说,让刘甲等四人及各位家属先回去冷静冷静,调解小组需要对该案做进一步了解,并制定详细的调解方案。

送走刘甲等人后,调解员立即联系某村村干部王某,王某为人忠厚老实,工作认真负责,在某村任村书记已经20多年了,对村里的每家、每户都比较了解,跟王某详细交谈后,初步了解刘甲、刘乙等四家的基本情况。刘甲是大女儿今年58岁,身体总有小毛病,老公喜欢喝酒,经常喝的不醒人事,因喝酒夫妻俩经常吵闹,有一个儿子今年30多岁还没成家,家庭条件不太好,调解小组初步分析刘甲强烈要赡养辛某有可能是为了辛某的30亩地,能给家庭增加点收入,三间大瓦房给儿子娶媳妇就不用愁了;刘乙是大儿子,今年54岁,家庭条件一般,妻子王某爱占小便宜,从结婚就跟婆婆吵架,跟刘甲也是“水火不容”;刘丙是二儿子,家庭条件很好,为人和善,属于“墙头草两面倒”,不说好也不说坏;刘丁是二女儿,嫁到邻村,生活条件一般,虽然嫁到外村,但是村里人总能看到刘丁三天两头来照顾母亲,总是帮辛某干些零活和买一些吃的、用的,相比之下刘丁要比哥哥姐姐孝顺很多。调解员初步了解刘甲姊妹四人的基本情况后,由村干部王某带领来到刘甲辛某的住所。

通过王某的介绍后,辛某得知我们的来意非常激动,迫不及待地介绍了四个子女及姑爷、儿媳的性格和每家的生活条件。辛某说到大女儿刘甲的家庭条件潸然泪下,大女儿没找到好老公家里生活非常困难,有心想去刘甲家生活,帮衬她,可是最怕大姑爷喝酒,酒后吵架摔东西,辛某心脏不好,不想过着日夜担惊受怕的生活。大儿子刘乙虽然条件好,但是媳妇太“个性”,和她处不到一起,所以不想去刘乙家。三儿子刘丙夫妻俩在镇里打工,在镇里购买了楼房条件很好,两个孩子也算孝顺,但是他们有工作不能全身心的陪伴我,再说他家住楼房,自己岁数大了上下楼也费劲,不想去麻烦他们两口子。二女儿刘丁跟丈夫经常来照顾自己,平日里的生活用品、洗洗涮涮都是刘丁帮买,非常孝顺,家里房子也宽敞,可是刘丁家种了很多地,要是去她家生活,不知道能不能影响刘丁夫妻俩的正常生活。今天看到来人帮自己,就像看到了曙光,真是感谢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员听完老人家的表述后,一致认为老人家最希望去刘丁家生活,因此开始做刘甲、刘乙、刘丙的思想工作。调解员多次分别到刘甲与刘乙、刘丙家交谈,并举例说明,百善孝为先,人以顺为孝,顺从辛某的意愿,只要辛某开心就好,老人身体好就健康,老人健康也是做子女的福分。

无论调解员如何劝说,刘甲始终坚持要抚养辛某,调解员对刘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方面,论经济条件,刘甲家孩子还没成家,需要抓紧挣钱给儿子娶媳妇,所以不能全身心照顾辛某。论环境,刘甲老公酗酒成性,家里总是吵吵闹闹,不适合老人居住,但是辛某考虑到外孙娶媳妇没有房子,就同意把辛某的三间瓦房让外孙暂时居住,等辛某百年后再低价给大家平分,刘甲经过调解员劝说后同意放弃赡养辛某。刘乙得知姐姐刘甲放弃赡养后,表示自己妻子与辛某平日里就不和气,即使生活在一起也不会安宁,对辛某和妻子都是一种折磨,调解员耐心劝说刘乙为了辛某能多活几年,让大家都能愉快的生活还是放弃赡养权吧,刘乙默默地点了点头。刘丙本来就是“墙头草”,听说姐姐哥哥都放弃了,刘丙也知道辛某不习惯在楼上生活,而且夫妻两也没有时间专门照顾老人,所以也同意辛某的选择。

【调解结果】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

1.老人自愿到刘丁家生活,老人的30亩承包田由刘丁支配,等老人去世后该地按国家政策执行(如果国家要求土地收回,刘丁母亲30亩土地即归村集体所有),如不收回就归刘丁所有,该地国家的各项补贴归刘丁所有,与他人无关。

2.老人的三间大瓦房暂时让刘甲儿子居住,如果老人重病缺钱,就卖房子给老人看病,如果老人去世该房没有外卖,就按低于市场价格20%卖给刘甲儿子,该房款刘甲、刘乙等四人平均分配。

3.老人的衣食住行、生养死葬由刘丁负责,假如老人重病医药费超出十五万(不包括十五万),超出部分由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四人均摊,十五万以内由刘丁自己承担。

经调解员回访,老人在刘丁家生活地非常愉快,其他子女也经常来刘丁家看望老人,协议履行中,老人的户口也迁到刘丁名下,一家人其乐融融。

【案例点评】

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中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此类案件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但通过法律途径使问题得以妥善解决的难度较大本案中四个子女都想争抢照顾老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辛某的30亩土地,就算自己不喜欢照顾老人但基于利益的驱动也舍不得放弃。由此看出,现在部分当事人道德观念、法律意识淡薄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还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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