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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释情守护“少年的他”定损止争化解校园纠纷

日期:2025-02-05 16:04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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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4924日,申请人刘某春来到鸡西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中心一站式综合窗口寻求帮助。因刘某春的儿子(刘某然)放学后在鸡西实验中学附近和同学互相玩耍的过程中,无意中叶某成的妹妹叶某余将刘某然手机碰掉在地上,致使手机屏幕摔坏。因双方不能自行达成一致,故请求调解。

二、调解过程

2024926日经鸡西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研判,将调解案件转入鸡西市人民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因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共同委托下,鸡西市人民调解中心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中心在第一时间委派两名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多次通过电话向被申请人释法明理,及时组织双方开展“面对面”调解工作

经调查得知:2024920日刘某春的儿子(刘某然)放学后在鸡西实验中学附近与同学互相玩耍,无意中叶某成的妹妹叶某余将刘某然手机碰掉在地上,致使手机屏幕摔坏,产生财产损害。双方因经济损失赔偿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申请人请求财产损害赔偿1000元,但被申请人拒绝赔偿。

事情了解清楚后,调解员立即向双方申请人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对案件作出如下解析: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应遵循实际损失原则,即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侵害财产的情况,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计算。考虑双方都是未成年人,希望通过调解给孩子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念

查明事实后刘某春儿子(刘某然)的手机确实系叶某成的妹妹叶某余造成的,虽然是无意行为,但确实造成的,其合法的财产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调解员向双方告知权利义务并明确本次事件中争议焦点系手机屏的损害赔偿数额,经了解刘某然损坏的手机已使用多年,确有磨损,需更换屏幕后才能正常使用,费用约一千元左右。

三、调解结果

经过以上详细的法律依据对双方申请人的详细的讲解,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签定了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叶某成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刘某春手机修理费500.00元,于2024926日履行。

(二)刘某庆到此款后针对此事不再主张诉讼权利,此事件终结。

经调解员的劝导下,申请人叶某成当即履行了调解协议,双方申请人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四、案例点评

调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这起案例中,双方因为一点小事闹得不可开交,如果不及时进行调解,很可能会演变成更大的矛盾,甚至会影响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通过调解,双方得以坐下来冷静沟通,共同寻求解决方案,最终达成了和解这充分体现了调解在化解矛盾中的重要性。

本次的成功调解,及时化解双方争议,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为学生树立正确价值。回看整个调解过程,调解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调解员做到公正客观,没有偏袒任何一方,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帮助双方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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