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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某市政府监督局对某市市场监管局滥用行政强制执法监督案

日期:2024-03-24 11:05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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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超期扣押执法监督案件移送

主要做法

基本案情:2022年4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化学有限公司进行农资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库房内有大量未标注该公司厂名厂址的包装箱和产品,涉嫌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2022年4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立案调查,6月对该公司仓库和产品进行查封扣押,包括查封仓库1间,扣押产品标签14张、农药31箱,包装箱90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之规定,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仓库履行解除查封手续,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某市农业农村局,但未移交扣押物品。

2023年7月,某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政府监督局)接到问题线索,反映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超期扣押某化学有限公司农药、标签、包装箱等物品。市政府监督局立即展开调查,核实情况发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扣押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执法文书制作错误问题,市政府监督局决定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监督处理:经监督核查,市政府监督局发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在制作扣押物品清单时没有当事人签字;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移交案件线索后仍扣押物品,属于超越其职权;三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2022年6月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同月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某市农业农村局,直至市政府监督局开展调查后才制发解除扣押手续归还扣押物品超过法律规定时间且未告知当事人延长扣押理由。

市政府监督局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规定,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召开案件协调调查会,通过询问、查阅卷宗等方式分析问题线索、查找违法症结,形成调查报告,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整改,约谈案件执法人员,同时将该案件中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线索移送至某市纪委监委。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出台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作为行政机关应该严格按照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坚持法定原则、适当原则,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本案中,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滥用行政强制权,超期扣押物品,严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破坏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市政府监督局发挥行政执法监督效能,纠正违法行为,开展专题培训,切实增强行政执法人员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原则和规定,制定行政强制程序流程图,指导执法单位正确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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