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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十)

日期:2023-08-18 09:41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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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戴某与某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双鸭山市张某到某服务中心担任保安。2022年8月某日17时,夜班人员交班时,发现张某在工作岗位上不省人事,某服务中心第一时间拨打“120”,将张某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于当日18:29分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妻子戴某在家属的陪同下来到事故发生地。虽然戴某与某服务中心都有和解意愿,但双方主张赔偿金额差异较大,戴某主张70余万元赔偿,某服务中心只同意赔偿10万元,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甚至一度激烈争吵。戴某及家属情绪十分激动,采取服务中心大门拉横幅、拒绝火化遗体等过激行为发泄不满并表示如不解决,将会持续上访张某的遗体一直停放在殡仪馆,双方形成了僵持的局面。双鸭山市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以下简称“非诉中心”)获悉此事后主动介入,帮助双方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

对于这起工亡案件,非诉中心高度重视。一是张某的遗体一直停放在殡仪馆,每天都会产生大量费用,若费用持续增加,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将日渐减小。二是张某家属戴某等人情绪激动,如事情不能及时解决,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形成治安或刑事案件。非诉中心立即选派调解经验丰富的优秀调解员及两名律师成立调解小组,根据争议焦点商讨分析,制定面对面+背对背调解方案

8月某日,调解小组首先通过“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与各方当事人沟通谈话调解员首先找到某服务中心负责人,表示虽然这起纠纷是意外事件,双方都不愿发生,但发生了,事情就要处理和解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两小时内),应当视同工伤。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因此,关于工伤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不应是双方想当然的讨价还价,应当依法依规赔偿。

随后,调解员在与戴某的单独交谈中,了解到戴某只想尽快得到赔偿,并不愿意走诉讼途径。针对此情况,调解员向戴某讲解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好处,如果一旦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将耗时耗力。随后,调解员向戴某讲解关于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劝说到,凡事都要按法律规定处理,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听了调解员入情入理的劝说,戴某表示,愿意听从调解员的意见,依法测算赔偿金额。

调解员马上趁热打铁,组织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次工伤案件的赔偿金额进行了测算,为双方计算出包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在内的具体赔偿数额。经调解员反复沟通调解,双方终于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但某服务中心又提出赔偿金不能立即支付,戴某马上表示反对,双方再次“剑拔弩张”。调解员见状立即制止了双方争吵,告知双方司法确认程序,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后,如某服务中心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戴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听了调解员的讲解,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司法确认,至此,一起极易引发群众性事件的工亡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某服务中心一次性给付戴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50万元;

2.某服务中心于签订协议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

3.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4.双方履行完毕后,戴某保证不再向某服务中心主张任何权利。

在调解员引导下,双方于签订协议当天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后经调解员回访,某服务中心按期履行了协议,双方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的不熟悉、不了解,从而导致戴某胡乱“要价”,某服务中心胡乱“还价”,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员找到纠纷症结,通过以案释法,向双方当事人讲解关于工伤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双方回到法治轨道上解决纠纷。同时,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难题,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点评专家:郭红梅,黑龙江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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