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与伊春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曲某走路时不慎摔伤,入住伊春市某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左侧股骨头坏死”,医院为其行“左侧髋关节置换术”,后曲某出院回家。一年后,曲某找到伊春市某医院,称其手术后双下肢不等长,左腿较右腿长五公分,不能下蹲,胯关节腹股沟疼痛,一直靠药物缓解,并且只能购买定制的增高鞋才能行走。曲某认为,医院手术不合规导致残疾,要求医院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曲某便到市卫健委等部门上访。在市卫健委的协调下,2022年9月,医患双方共同到伊春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案后,调解员倾听了患方曲某陈述治疗过程及请求。曲某表示,自己入院前双腿等长,医方手术存在过错,导致术后左腿较右腿长五公分,要求医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34万元。
医方对此不予认可,提出三点理由:一是患方骨折是自己造成的,术后畸形属正常的并发症;二是术前已将风险告知当事人,并由患方家属签字确认;三是患者术前存在骨盆倾斜,患者并未提前告知医方,患者术后双下肢不等长与其骨盆倾斜有直接关系,与医方手术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考虑到双方争议较大,医调委指出,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鉴于双方对医方是否存在过错责任争议较大,建议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责任。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经反复协商,决定由医调委委托司法鉴定。医调委马上启动鉴定程序,由医调委委托黑龙江省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医方是否存在过错、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用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院方对患者诊断左侧股骨胫骨折、左侧股骨头坏死,实施髋关节置换术,医方在实施左侧髋关节置换术后致患者较健肢长30mm之间存在过错,过错系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75%;2.患者曲某左侧股骨胫骨折,左侧股骨头坏死,实施髋关节置换术,系十级残;3.患者曲某左侧股骨胫骨折,医方在实施左侧髋关节置换术后致患者较健肢长30mm,定残后不支持医疗依赖和后期医疗费用;4.患者曲某左侧股骨胫骨折,医方在实施左侧髋关节置换术后致患者较健肢长30mm,需要单矫形鞋,最高支付限额800元/双,最低使用22年。双方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有了责任划分,调解员马上组织双方就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进行测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鉴定意见明确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应当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又根据鉴定意见,医方过错参与度为75%,因此,医方应当赔偿上述全部金额的75%。经过调解员的依法测算和反复劝说,双方终于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医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伊春市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77450.33元。
2.签订协议后,伊春市某医院当场给付赔偿金。
医患双方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对调解员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精神给予赞扬,并为医调委制作了锦旗,以表达感谢之情。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专业性强,调解难度大。本案中,医患双方就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争议较大,一直争执不下。医调委果断引入司法鉴定程序,通过鉴定明确了医方责任,接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逐项测算赔偿金额,做到了依法、公正,医患双方均心服口服,使得纠纷得已圆满化解。
点评专家:夏彬彬,黑龙江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