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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典型案例(九)

日期:2023-07-18 09:4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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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伊春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曲某走路不慎摔伤,入住伊春市某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左侧股骨头坏死医院为其左侧髋关节置换术”,后曲某出院回家一年后,曲某找到伊春市某医院,称其手术后双下肢不等长,左腿较右腿长五公分,不能下蹲,胯关节腹沟疼痛,一直靠药物缓解,并且只能购买定的增高鞋才能行走曲某认为,医院手术不合规导致残疾要求医院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曲某便到市卫健委等部门上访卫健委的协调下,20229月医患双方共同到伊春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后,调解员倾听了患方曲某陈述治疗过程及请求。曲某表示,自己入院前双腿等长,医方手术存在过错,导致术后左腿较右腿长五公分,要求医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各项损失34万元。

医方对此不予认可,提出三点理由:一是骨折是自己造成的,术后畸形正常的并发症;二是术前已将风险告知当事人,并由患方家属签字确认三是患者术前存在骨盆倾斜,患者未提前告知患者术后双下肢不等长与骨盆倾斜有直接关系与医方手术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考虑到双方争议较大,医调委指出,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鉴于双方对医方是否存在过错责任争议较大,建议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责任。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决定由医调委委托司法鉴定。医调委马上启动鉴定程序,由医调委委托黑龙江省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医方是否存在过错、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用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院方对患者诊断左侧股骨胫骨折左侧股骨头坏死,实施髋关节置换术,医方在实施左侧髋关节置换术后致患者较健肢长30mm之间存在过错,过错系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75%;2.患者曲某左侧股骨胫骨折,左侧股骨头坏死,实施髋关节置换术,系十级残;3.患者曲某左侧股骨胫骨折,医方在实施左侧髋关节置换术后致患者较健肢长30mm,定残后不支持医疗依赖和后期医疗费用;4.患者曲某左侧股骨胫骨折,医方在实施左侧髋关节置换术后致患者较健肢长30mm,需要单矫形鞋,最高支付限额800元/双,最低使用22年双方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有了责任划分,调解员马上组织双方就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进行测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鉴定意见明确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应当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又根据鉴定意见,医方过错参与度为75%,因此,医方应当赔偿上述全部金额的75%。经过调解员的依法测算和反复劝说,双方终于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医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伊春市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患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77450.33元。

2.签订协议后,伊春市某医院当场给付赔偿金。

医患双方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对调解员工作态度和专业精神给予赞扬,并为医调委制作了锦旗,表达感谢之情。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专业性强,调解难度大。本案中,医患双方就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争议较大,一直争执不下。医调委果断引入司法鉴定程序,通过鉴定明确了医方责任,接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逐项测算赔偿金额,做到了依法、公正,医患双方均心服口服,使得纠纷得已圆满化解。

点评专家:夏彬彬,黑龙江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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