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王某与丛某
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大庆市大同区某中学学生王某,在课间与其同学丛某打闹,不小心致使丛某一颗上门牙摔断。班主任立即联系丛某的母亲张某,并随即送丛某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丛某的牙齿可以临时修复,待丛某年满18周岁后,方可种牙或补牙,费用大约1.5万元。王某的母亲全程陪同治疗。对于后续治疗费用,双方家长自行协商未果,发生争执。此后,双方父母多次发生争吵,矛盾日益加剧。丛某父母扬言,如果得不到主张的赔偿金额就用“武力”解决,甚至要到学校和相关部门闹访。某中学见事态严重,请求大庆市大同区某街道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
调解过程
丛某父母提出2.5万元的赔偿要求。而王某父母则认为,丛某父母提出的索赔金额过高,没有依据,医生提出的预期治疗费1.5万元只是个估计数,并未实际发生,且预估数额也高,自己无法接受。但考虑到两个孩子是同学关系,自己最多承担1万元的赔偿。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互不相让,调解陷入僵局。见状,调解员及时安抚双方情绪,指出针锋相对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只有依法依理、心平气和、互谅互让才能解决问题。待双方情绪缓和后,调解员重新调整思路,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寻求突破。
调解员首先做王某父母思想工作,帮助其厘清利害关系,讲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王某与丛某均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导致丛某上门牙摔断,应当由王某的监护人即王某的父母承担侵权责任。但鉴于两位同学在学校关系较好,且双方都承认是在打闹过程中不小心导致的意外,并不是故意造成的,如果双方父母不好好沟通解决问题,两位孩子以后在学校也不好相处。听了调解员的劝说,王某父母表示,如果赔偿合法合理,愿意听从调解员的建议,赔偿金额也不限于1万元。
接着,调解员又做丛某父母工作,特别是针对丛某父母的不合理诉求,从事实和法律层面逐一进行分析,向丛某父母阐明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费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除了目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已经确定外,丛某的牙齿修复要等到18岁以后,1.5万元为预估费用并未确定,如果丛某方想要主张此项赔偿,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可以通过此次调解与王某方协商确定;二是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对后期费用进行评估;三是可以待丛某18岁进行牙齿修复后,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主张。考虑到双方是同学关系,同时也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建议双方各让一步,通过此次调解协商一次解决此纠纷。调解员的释法说理得到了丛某父母的认可。调解员趁热打铁,与双方共同测算和评估赔偿数额。在调解员不懈努力下,双方终于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王某父母向丛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等及牙齿后续修复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丛某父母自行支付其他治疗费用;
3.王某父母于签订协议当日一次性付清上述费用;
4.丛某及其父母不得以同一事件向王某及其父母再次主张赔偿。
协议签订后,王某父亲当场支付了赔偿款。后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已和好如初,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损害赔偿纠纷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在调解此类纠纷中,应注意以下两点:一要遵循法律、法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调解员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协助双方解决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问题,不能简单地“讨价还价”。二要注重调解方法。要充分了解纠纷发生的背景状况,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根据需要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同时调解员还应言行得当,避免当事人矛盾进一步激化。本案中,调解员主动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让当事人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围绕“同学情”进行劝说,做到了法理情结合,最终使得纠纷圆满化解。
点评专家:姜涛,黑龙江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