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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典型案例(七)

日期:2023-05-05 09:38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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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滴道区某与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简介

尚某与范某二人系朋友关系2021尚某借给9500元,范某一直未还。2022年,尚某驾驶私家车载着范某一起遛弯儿,行驶到鸡西市某桥上时,与对面行驶的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尚某当场不省人事,坐在后座的范某牙齿受损。鸡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滴道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尚某一方承担70%责任,货车一方承担30%责任,事故双方对认定无异议。尚某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范某受伤情况,决定赔偿范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8625元。范某对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不满意,提出5万元赔偿要求,并表示保险公司按保额赔偿后超出的金额由尚某承担。范某与尚某因此发生争议,并一直协商不成,导致二人关系破裂。尚某考虑到双方的朋友关系,不想把事情闹到法院,在朋友的推荐下,到鸡西市滴道区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尚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和身体受伤严重,在医院治疗2个月不能独立行走,生活不能自理,目前由80多岁的母亲照顾,面对尚某的请求,调委会立即派出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上门调解。尚某表示,2021年自己借给范某9500元钱,帮助范某渡过难关,欠款至今未还。现在又发生了车祸,造成范某3颗牙齿受损如此小伤,范某狮子大开口,提出赔偿5万元(含保险公司赔的8625元)的要求范某的做法完全不顾朋友情谊,自己不答应。尚某希望调解员帮助调解交通事故纠纷,同时向范某追讨9500元的欠款。

鉴于双方之前的朋友关系,有一定的信任基础,调解员认为通过调解化解纷争的可能性比较大调解员找到范某,范某在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深表同情,并征求其同意后正式受理了此案。范某表示,2021年在最困难的时候,自己确实向尚某借过9500元钱,自己心里也非常感激,之所以还未偿还,是因为目前手不宽裕。这次尚某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使自己受伤,特别是牙齿修复只能种牙,费用较高,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远远不够后续治疗费用。因此,虽然自己对尚某心存感激,但“一码归一码”,两件事不能混为一谈,希望调解员能帮助解双方交通事故纠纷。

考虑到目前双方对立情绪严重,互不相让,如果采取“面对面”方式调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可能会愈演愈烈,情况会变得更糟糕。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式,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分析利弊,晓以法理,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范某免费搭乘尚某车辆,属于民法中的“好意施惠”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尚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则对于范某的受伤尚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交警部门认定,尚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有70%的责任,则尚某应当对范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尚某赔偿范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范某受伤较轻,无法阐明索要5万元赔偿的依据考虑到范某后期确需进行牙齿修复(种牙),可以主张后续治疗费用。

通过调解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让双方当事人对自身的权利义务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僵局也随之打破。调解员考虑双方之前还存在借贷纠纷,在测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的同时,将借贷纠纷一并纳入调解,经反复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范某此次事故已经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由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8625元。

2.范某后续牙齿修复费用由尚某承担,并由范某之前所欠尚某的9500元债务进行抵消。

3.双方共同配合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并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双方当事人除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外还存在借贷纠纷,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加大了调解难度。调解中,调解员首先了解双方主要诉求,从中找到纠纷症结。接着,根据实际灵活采用“面”“背对背”的方式进行调解,通过法律讲解使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最后,调解员将借贷纠纷与交通事故纠纷并调解,提出以欠款抵销交通事故赔偿金的调解方案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圆满解决了纠纷

点评专家:原永梅,黑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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