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西安区赵某与金某、李某
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牡丹江市西安区村民金某与装修公司负责人赵某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由赵某向金某提供材料与装修设计施工服务,装修结束后金某给付赵某5.4万元的装修费与材料费。由于金某健康状态欠佳,赵某担心金某到期无法履行合同,于是金某找到朋友李某提供担保,并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2年4月,装修工程结束,由于金某因疾病原因无力给付装修款,于是赵某便向担保人李某索要,但李某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双方发生纠纷。赵某向牡丹江市西安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案后,调委会立即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金某称,赵某所述纠纷情况属实,但近一年自己身体欠佳,大部分积蓄都用于治疗疾病,目前没有能力给付赵某装修款。李某承认自己为金某担保,但认为金某尚未完全丧失给付能力,该笔装修款不应由自己一人全部给付。
调解员向双方释法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调解员解释到,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本案中,李某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无论金某是否有能力给付,赵某均有权利要求由李某给付装修款。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因此,本案中,李某虽然承担了保证责任,但李某可以在事后向金某行使追偿权,要求金某偿还自己承担的装修款。
听了调解员的细致讲解,金某和李某均表示明白了自己的权利义务,愿意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将装修款尽快偿还赵某。调解员又做赵某工作,金某并不是不想给付装修款,确因突发疾病原因导致偿还不上,希望赵某体谅金某的难处。赵某表示,自己理解金某的难处,同意给金某和李某一段时间筹措钱款,并适当减免一些。在调解员不懈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赵某为金某装修费用共计5.4万元,赵某主张5万元,其余自愿放弃;
2.金某自协议签订七日内给付赵某3万元;
3.李某自协议签订七日内给付赵某2万元,事后李某可向金某追偿。
经调解员回访,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民间借贷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但如果通过诉讼解决,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而调解省时省力,在快速解决纠纷的同时,还可以修复关系,达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本案中,调解员在充分了解当事人产生矛盾纠纷的原因及争议焦点的前提下,从释法说理入手,首先向双方普及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向当事人详细解释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不同,让每位当事人都了解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接着调解员再通过讲道理、谈感情,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圆满地化解了该起合同纠纷。
点评专家:张春晖,黑龙江省司法厅法治督察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