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李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绥芬河市某公司将聘用人员李某派遣至俄罗斯伊曼市某木材厂(以下简称“木材厂”)工作。2021年4月,李某在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同年10月,李某经认定为工伤,其与公司就工伤赔偿一事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8月,李某与公司共同来到绥芬河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受理了此案。经了解:2021年4月,李某在木材厂工作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的一根手指完全外伤性截肢”。事故发生后,李某认为其是由公司招聘被派到国外工作,工资也是公司支付的,应由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费用。除公司已经支付费用外,还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而公司则认为,其仅是代替俄方进行招工,公司没有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不是用工主体,木材厂才是真正的用工主体。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已积极帮助李某联系医院救治,并为其支付了住院费、药费等共计43494元人民币及237600卢布,没有再为其支付工伤赔偿费用的义务,且要求李某返还公司垫付的有关费用。
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调委会总结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工伤赔偿费用应由公司承担还是由木材厂承担;二是李某主张的30万元工伤赔偿是否合理。
调委会就争议焦点问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调委会与公司核实四个问题:一是李某是否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招聘的;二是李某到木材厂工作是否是公司安排的;三是李某的工资是否由公司直接支付的;四是李某在工作期间是否由公司直接管理。在公司对上述四个问题给出肯定的答复后,调委会对其释法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李某虽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与公司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听了调解员的讲解,公司随即主张,其与木材厂有约定,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木材厂承担责任。退一步讲,公司与木材厂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即使有责任公司也应该与木材厂共同承担。
调委会继续向其释法:虽然从形式上看,公司与木材厂签订的协议属于劳务派遣协议,但实际双方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务派遣关系。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公司并未申请行政许可,因此不具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相应资格。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李某已经在木材厂工作近10年,且从事的工作不属于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再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由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公司与木材厂签订的协议虽然约定由用工单位木材厂对员工进行管理,但实际中李某接受的确是公司的管理。综上,木材厂与公司的实际关系并非劳务派遣关系。关于公司与木材厂之间的协议只能约束公司与木材厂,并不会免除公司的赔偿责任。公司可以在向李某支付完工伤赔偿费用后,根据协议向木材厂追偿,但不得以协议的内容对抗李某的赔偿请求。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调解员主要与李某进行沟通。首先调解员询问和关心李某的身体状况,对李某的意外受伤表示同情,在调解前与李某产生情感共鸣。之后告知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鉴于公司已经支付的43494元人民币和237600卢布中已经涵盖李某的部分费用,因此仅需计算剩余尚未支付的相关费用。李某对此表示认同。
调解员告知李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调解员建议李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遭到李某拒绝。调解员向人社部门了解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依据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因李某右手大拇指从根部完全被切掉,拇指指间关节离断,对照标准,应被定为8级伤残。调委会又与人社部门沟通,请求帮助计算公司仍需支付的工伤赔偿数额。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公司先行支付的43494元人民币和237600卢布不再要求李某返还;
2.公司当场向李某支付工伤赔偿金15万元人民币。
案例点评
劳动争议纠纷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关乎民生。本案的成功调解有以下几点启示:一是调解员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与双方当事人产生情感共鸣,为调解顺利进行打下坚实基础;二是在调解中要善于抽丝剥茧,帮助当事人理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的争议焦点和解决纠纷所需适用的法律规定,做到依法依规;三是要注重和各部门协同作战,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本案中,调解员加强与人社部门沟通,引入专业力量介入调解,取得了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点评专家:王鹏,中共黑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