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黑龙江省司法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平台(组织)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答:开展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工作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及“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今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黑龙江省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正式施行,司法部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对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综合机制,提升行政争议预防和实质性化解效能,确保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新修订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对“有关平台(组织)”的解释
答: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平台”是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黑龙江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组织”是指调解组织。
三、《办法》特点
答:《办法》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黑龙江省调解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以及全系统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工作经验,体现了三个方面特点:
(一)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重视在源头预防行政争议,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强调将调解、和解贯穿化解全过程。
(二)坚持整合资源、协调联动。推动司法行政系统各职能单位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多方联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三)坚持结合实际、巩固成果。结合以往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工作实际,对实践工作中中一些优秀做法进行归纳整理,推进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机制化、常态化。
四、《办法》明确的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措施
答:一是统筹调解组织、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行政复议等工作资源,积极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黑龙江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作用。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作用,努力做好行政复议后半篇文章,推动行政争议源头预防。三是行政复议机构、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调解组织协调对接,共同参与化解行政争议。四是通过建立行政争议化解专家库,为各相关机构化解行政争议提供支持。五是通过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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