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全面实行权责清单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持续提升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黑龙江省司法厅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黑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黑龙江省司法厅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行权责清单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持续提升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厅权责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层面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实行司法厅权责清单制度应当遵循依法行政、职权法定,权责一致、标准统一,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权责清单制度规范运行。
第四条 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负责组织厅权责清单的统一编制、调整和公布工作。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厅各行权部门(单位)]是实行权责清单制度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全面梳理编制、调整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对下指导本系统市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梳理工作。
第五条 厅各行权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权力、承担责任,不得随意扩大行政权力或减少对应责任,不得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管理和已经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权力。
第六条 行政权力事项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类型。
权力清单基本要素包括主管部门、事项名称、事项编码、权力类型、实施机关、行使层级、设定依据、备注等。责任清单基本要素包括责任主体、责任类型、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免责情形及监督方式等。
第七条 厅各行权部门(单位)梳理编制权责清单应当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国家部委规章,以及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法定依据。除涉及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为编制权责清单的法定依据。
第八条 梳理编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国家部委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国家层面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由厅各行权部门(单位)从国家层面设定和公布的清单中认领和编制调整。
第九条 厅各行权部门(单位)梳理编制同一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应保持省市县三级的事项名称、事项编码、子项名称、权力类型、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依据等基本要素一致,确保权责清单事项同源、统一规范。
第十条 国家层面设定和公布由省级以下行权部门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以及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由厅各行权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梳理,形成纵向统一的本系统权责清单。
第十一条 厅各行权部门(单位)统一组织本系统市县两级行权部门共同绘制本系统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统一制定格式规范的一次性告知单。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应当以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定程序为依据,明确具体工作环节及承办机构、联系方式、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等内容,做到简洁、清晰、便民。
一次性告知单应当根据行政权力的具体情况,列明办理条件、申报材料、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收费情况、文书或者证照名称、监督方式及办理地点等内容。
第十二条 梳理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应根据行政许可情形细化确定办理项,依据本系统上级制定的实施标准逐项制定办事指南。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环节、许可收费、数量限制等,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办结。
第十三条 实行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权责清单中进行动态调整。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颁布、修订、废止,需要取消、新增、下放或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的;
(二)国务院决定取消、下放或变更行政权力事项,需要对应取消、承接或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的;
(三)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取消、新增、下放或变更的;
(四)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或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的;
(五)深化改革导致机构职能变动,实施部门需要划转行政权力事项或变更权责清单有关要素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调整的。
第十四条 需要对厅权责清单进行调整的,由厅各行权部门(单位)向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法定依据。由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统一整理汇总后,按程序报送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第十五条 厅各行权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下级行权部门承接下放或属地化管理的权力事项的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厅各行权部门(单位)相应的市场准入负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中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事项,应当严格与权责清单保持一致。
厅各行权部门(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不一致事项时,应及时告知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由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按程序报请有关单位统一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