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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 全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发放 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0-03-31 08:06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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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2019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根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法职通〔2020〕3号),结合我省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制定本方案。

  一、准备工作

  (一)发布公告(3月31日)。省司法厅就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方式、流程和要求等事项向社会发布。各地司法局根据本地实际,在4月13日至4月23日区间内选择确定本地发证日期(哈尔滨市司法局发证工作在10日内完成;其他市地司法局发证工作在5日内完成),并于4月3日将发证时间、发证地点和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备案。发证期间,各地司法局要设立咨询电话,指派专人接听、解答。

  (二)扫描录入(4月3日)。省司法厅负责核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照片、姓名等身份信息,并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扫描录入黑龙江省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

  (三)领取证书(4月10日)。网上预约结束,省司法厅根据申请人关于领证地点的选择情况,整理分装证书,各地司法局派专人领取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证书颁发

  (一)预设发证流量。4月3日前,各地司法局登陆黑龙江省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设置发证时间和发证流量,供申请人预约。原则上,哈尔滨市司法局每发证窗口每小时发证流量控制在15人之内;其他市地司法局每发证窗口每小时发证流量控制在10人之内。

  (二)接受申请人预约。为方便申请人就近就便领取证书,减少疫情期间人员异地流动,我省申请人可以不受报名地(受理地)限制,自主选择省内的市(地)司法局领取证书。申请人应当在4月7日9:00至4月9日18:00,通过“黑龙江法考”微信公众号选择证书领取地、预约领取时间。不能按照预约领取的,应当向预约地司法局提出更改预约时间的申请,由预约地司法局另行安排时间发放。

  未网上预约的,由申请人与申请地司法局协商日期后领取。

  (三)现场颁发证书。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按预约时间到预约地点现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场工作人员首先审查申请人初始备案情况,未按要求完成网上备案的,督促其在现场完成,否则不予颁发证书。对已完成初始备案的,登陆黑龙江省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使用身份证阅读器调取申请人备案信息,核对无误后,颁发证书,并由申请人在电子签字屏上签字确认。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司法局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的证书发放工作,由局党委(组)根据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和证书发放要求,组织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向当地党委政府防疫部门报告,工作方案同时报省司法厅备案。

  (二)加强场地管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集中发放场地应设置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办公楼一楼大厅或会议室等宽敞场所。工作场地要具备通风和网络条件,划分办理区和等候区,现场设有专人维持秩序,分别控制流量,保证人员之间间隔在1.5米以上。每个时间段证书发放结束后,要进行消毒处置。

  (三)落实防控责任。各地司法局要按照证书发放时期的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调配和安排。认真落实入场扫码、测温、戴口罩等防护举措,引导申请人员直接进入工作场地。要预先设置隔离区域,主动向属地疾控中心、社区和医疗卫生等部门报备,对入场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进行紧急隔离,并做好移交对接工作。要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理,对从中、高风险区和境外返回的领证人员,应检查核验《解除隔离告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切实做好证书发放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

  (四)严格执行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得采取邮寄或其他变通方式发放,在规定时间内本人不能领取证书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暂由司法局负责保管,预约其他时间由本人领取。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司法局要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倡导申请人自觉执行预约规定,合理安排出行时间,按照预约日期和预约时段抵达现场,避免出现因不遵守时间安排,造成人员聚集的情况发生。倡导近期不使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待疫情结束后,再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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