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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的通知

日期:2020-02-28 08:03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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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司法局,各仲裁委员会,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协会,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做好疫情应对和防控工作,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的通知》(司办通〔2020〕7号)要求,结合我省当前工作实际,现将具体工作举措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普法宣传。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刑法》、《治安处罚法》等有关内容,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疫情防控中的普法宣传贯穿于公共法律服务全过程、各环节。要充分发挥融媒体作用,通过广播电视台、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积极推送《黑龙江省司法厅疫情防控法律指引》和典型案例以及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法律问题,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及时了解防控政策、疫情信息和法律知识。

  二、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一是组建疫情防控法律服务专业团队。组织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建立公益法律服务顾问团,向我省疫情严重地区和有需求的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二是开通疫情防控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充分利用“12348热线”等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公证、调解等法律服务途径,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的相关法律服务需求,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涉疫情企业反映的问题,即时回应、迅速反馈;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有效法律援助;对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军人、医务人员、人民警察、志愿者等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要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并减免相关费用。三是发挥线上服务优势。充分发挥“一网通办”作用,及时办理企业网上申请的行政审批和公证事项。鼓励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采取网上立案和提交材料、电子签章、视频对话、远程庭审等方式提供服务。引导企业通过远程方式寻求法律服务,推动“不见面”也能“办成事”。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微信群的作用,保持联络畅通、及时反馈。四是实行现场服务预约制。各公共法律服务接待场所以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咨询和预约电话;确有必要到现场办理事务,通过电话或者网络方式预约,提高服务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聚集。

  三、强化涉疫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组织动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根据所在村(居)委员会工作安排,采取适当方式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对隔离区、定点医疗机构周边区域要定期排查,及时发现各类矛盾纠纷。发现有群体上访等苗头的,要立即上报。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果断采取教育、疏导、劝阻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升级。支持调解组织优先开展远程调解,根据需求提供现场调解服务,在调解过程中做好政策解读、法律释疑、普法宣传,指导企业化解矛盾,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四、提供防疫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对受到疫情影响对旅游、餐饮、劳动、房屋租赁等法律咨询需求,要依据国家和我省最新规定给予解答,加强正面引导,促进理性维权。对隔离封闭、职业暴露、医患矛盾、防护用品质量等敏感法律咨询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专业咨询意见,有效解答群众关切,疏解群众心理。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政府法律顾问作用,认真分析研判疫情防控工作法律风险,主动为疫情防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建议。

  五、加强企业涉疫纠纷法律服务。一是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指导。对企业涉疫情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就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提供权威法律指引。充分发挥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作用,对生产、经营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食品、医疗、建筑用品的企业,主动提出法律意见,促进依法经营。二是建立法律咨询双向反馈机制。及时汇总疫情防控期间与企业相关的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领域的典型案例,及时向人社、卫健等政府部门以及总工会、消协等单位提示风险,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统一法律和政策适用口径,为企业答疑解惑。三是加强信息共享。根据分析研判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及时向法院等司法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通报信息,强化业务协作和执法协调。

  六、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一是律师事务所开展线上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组织律师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开展免费法治体检等活动;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中小企业和为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二是仲裁和司法鉴定机构支持困难企业。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加速办理;对确因疫情造成服务费用缴付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较严重行业的小微企业,缓缴服务费用并鼓励机构减少、免除服务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公证机构支持涉疫企业。优先为涉及到疫情的相关事务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为防疫重点企业减免相关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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