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诚信执业,推动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司规〔2021〕4号)、《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黑司规〔2023〕2号)规定,省司法厅组织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2023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诚信等级评估。经鉴定机构自查自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初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评估、公示,最终诚信等级评估结果为A的司法鉴定机构7家、评估结果为B的司法鉴定机构66家、评估结果为C的司法鉴定机构7家,3家司法鉴定机构不予评定。现将评估结果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