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诚信执业,推动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司规〔2021〕4号)、《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黑司规〔2023〕2号)规定,省司法厅组织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2023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诚信等级评估。经鉴定机构自查自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初评、省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评估,评估等级为A的8家、等级为B的65家、等级为C的7家,3家鉴定机构未参评。现将评估结果(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29日至11月6日,公示期内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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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厅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