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司法局、民政局:
按照司法部、民政部《关于第八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推荐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20〕76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典型示范作用,推进我省法治乡村建设,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法治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在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成绩突出的村和2018年以后完成“村改居”的城市社区,均可推荐。
(二)在2019年复核中被保留“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不再参加推荐;被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不得参加推荐。
二、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村级组织健全完善,基层民主规范有序,法治建设扎实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组织保障坚强有力。
(二)具体条件:严格依据《“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附件1、2),以“法治助力脱贫攻坚、保障乡村振兴、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做得好、成效明显”作为此次推荐的重要条件。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一般应为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三、推荐程序
(一)申报。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方式进行。由拟申报的村(社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评选标准,在自查、自评基础上,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民政局、司法局分别审核后,逐级上报。
(二)审核。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根据各(市)地推荐申报情况,结合各申报地区平时工作开展情况,通过书面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审核。
(三)公示。对拟推荐“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在省级媒体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推荐。公示期满后,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查证核实,由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共同确定最终推荐名单,上报司法部、民政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市(地)司法、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推荐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把关,注重实绩,优中选优,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严禁弄虚作假,真正把推荐过程变为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过程。
(三)认真填写,按时报送。各市(地)要认真填写《第八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一式4份(电子版和纸质件同时报送),同时报送视频资料和本市(地)汇总名单电子版,按照×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的规范格式填写。于2020年11月19日前报送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统一抄送省民政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张强
联系电话:0451-82297149 17758811916
电子邮箱:sgzjbgs325@163.com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433号
邮政编码:150090
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 习伟
联系电话:0451-82619710 13936584475
附件:“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0年11月13日
第八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推荐审批表
申报单位: (村/社区)
送审单位:(省、区、市司法厅/局)
(省、区、市民政厅/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
所 在 地 |
省(区、市) 地(市) 县(市、区) |
|
单位名称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工
作
情
况 (1000字 以内)
|
|
|
工
作
情
况
|
申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地)司法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市(地)民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省(区、市)司法厅(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省(区、市)民政厅(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司法部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民政部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本表不可改动样式。如工作情况字数超过表格文字容量,请自行打印相关材料附在表后,与表格一起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