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政府行政复议业务咨询电话
0451-87225627、87225625、87225628,省司法厅复议与应诉一处。
二、当面咨询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接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路368号行政复议接待窗口。(疫情期间,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接待窗口暂停对外开放)
三、邮寄提交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补正)材料
邮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433号;
收件单位: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
联系电话:同省政府行政复议业务咨询电话,邮政编码:150090。(请在邮寄封上标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字样)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21年5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我省县级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参照上述规定,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省公安厅垦区、林区、机场公安局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局及各自所属单位行政复议体制暂时维持现状。
对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涉及行政复议事项比照市级人民政府办理。
对省公安厅垦区、林区、机场公安局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局及各自所属单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申请行政复议,有什么时限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依法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明确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有被申请人的名称;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有关于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内容;
5.有关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时间的内容;
6.落款时间为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日期;
7.申请人为公民的,须由本人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印章,并由负责人签字。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交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规定:
1.委托代理人不得超过2名;
2.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时,对提交材料有什么具体要求?
为提高审理效率,切实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一式四份,并针对1个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对多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二)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交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护照或者户口簿等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出具的证件、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死亡证明和与死亡公民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证明和承受其权利义务的证明。
5.委托代理人是一般公民的,提交其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6.委托代理人是执业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提交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并出示执业证书。
(四)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交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
(五)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交证据目录一式两份,并符合下列规定:
1.证据目录应当包括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
2.证据目录应当包括证据材料的序号、名称和证明内容;
3.证据目录应当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