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7日,黑龙江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推进我省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工作部署,制定《黑龙江省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和《黑龙江省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清单》(以下分别简称“《办法》《基准清单》”)。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42号)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办法》和《基准清单》。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部门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二是明确裁量权行使原则。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合理划分行政裁量权阶次。明确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四是明确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基准清单》的具体要求。五是厘清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规定各市(地)司法行政部门要与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做好衔接,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行政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基准清单》的主要内容
从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律师等领域,明确了各类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行为,划分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裁量阶次的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和处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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